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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佰信達礦業設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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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井通風安全基本裝備(一)
2008-12-31 16:13:12
 

《礦井通風安全裝備標準》已由煤炭部重慶設計研究院會同有關單位共同編制完成,并經有關單位會審通過,現予發布。

    《礦井通風安全裝備標準》(MT/T5016-96)為推薦性行業標準,自1996121起施行。

    本標準由煤炭工業部負責管理,具體工作由煤炭部重慶設計研究院負責。

2.1礦井通風檢測

2.1.1  礦井必須配備有足夠數量的風表、干濕溫度計、空盒氣壓計、U型傾斜壓差計、皮托管及礦井通風多參數檢測儀等通風檢測儀器儀表。其數量應能滿足礦井通風日常管理、瓦斯(含二氧化碳)等級鑒定、反風演習工作的需要,并按礦井測風或通風阻力測定同時工作的組數配備。

2.1.2  礦務局應裝備風速表校驗裝置和主扇性能測定儀。根據所屬礦井的風表數量,可配備l2臺風速表校驗裝置,并根據所屬礦井或分區主扇的數目,配備12臺主扇性能測定儀,

2.2礦井氣體檢測及其它

2.2.1  礦井必須配備足夠數量的光學瓦斯檢定器和適量的高濃度瓦斯檢定器、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并應配有瓦斯報警礦燈。其配備范圍和數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a) 礦通風科專職干部、專職瓦檢員必須配備光學瓦斯檢定器。

    b) 高濃度(CH40%~100)瓦斯檢定器。其數量可按礦井的采區數目配備。

    c) 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瓦斯報警礦燈的配備,應符合現行

的《礦井通風安全監測裝置使用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

2.2.2  礦井必須配備必要的瓦斯、氧氣檢測儀和一氧化碳檢定器,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a) 瓦斯、氧氣檢測儀可按中、小型礦井515臺,大型礦井2045臺配備。

b) 一氧化碳檢定器的數量可按礦井的采區數目配備。

2.2.3  礦井應配備瓦斯檢定器校正裝置。其數量應根據礦井瓦斯檢定器的數量,按中、小型礦井12臺,大型礦井25臺配備。瓦斯檢定器綜合校驗臺宜在2.4Mt/a及其以上大型礦井裝備1臺,1.8Mt/a及其以下礦井可在礦務局裝備12臺,集中統一進行瓦斯檢測儀器儀表的校驗。

2.2.4  礦務局必須裝備標準氣樣配氣裝置,根據所屬礦井瓦斯檢測設備的數量配備12套。

2.2.5  礦井的綜采、高擋普采工作面的采煤機,必須裝設采煤機瓦斯斷電控制儀,并按每臺采煤機1臺配備。

2.2.6  局部通風機和掘進工作面中的電氣設備,必須裝設風電閉鎖裝置。在低瓦斯礦井中的瓦斯異常區域、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每個掘進工作面均應裝設1套風電瓦斯閉鎖裝置,并應有20%的備用量。

2.2.7  礦井都應配備隔爆型電纜硫化熱補器。在綜采或高檔普采礦井,每個采煤工作面可配備1臺;其它礦井可每個采區配備1臺。

2.3礦井粉塵檢測

2.3.1  礦井必須配備全塵和呼吸性粉塵的采樣器和測定儀,其數量應根據礦井井型及防塵專業人員數配備;并根據礦井采掘工作面數目配備個體采樣器。

礦井、礦務局應建立專門的粉塵化驗室,配備分析天平、干燥器及其它配套儀表1套。

2.3.2  礦務局應裝備測定粉塵濃度、粉塵中游離二氧化硅(SiO2)含量及粉塵分散度的儀器及配套器材各1套、

2.3.3  礦井的錨噴支護巷道應采用混凝土噴射機除塵器除塵,每個錨噴工作面應配備l臺,并配有50%的備用量。

2.3.4  礦井的掘進工作面應根據巷道掘進機械、局部通風方式和相互匹配的通風除塵系統采用除塵設備,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a) 每臺巷道掘進機應配1臺除塵器,并應符合現行的《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b) 每個鉆爆法掘進工作面應配備1臺掘進通風除塵器,并配備有20%的備用量。

2.3.5  錨噴工作面的錨噴隊應配備壓風呼吸器,并根據錨噴工藝(打眼、錨噴)的作業人員數按每個錨噴工作面配備1型、2型壓風呼吸器各1臺。

2.3.6  3.0Mt/a及其以上的大型礦井,可配備12臺呼吸性粉塵連續測定儀。

2.4礦山壓力及地質測量

2.4.1  礦井必須對采掘工作面及井巷進行礦壓觀測和配備各類礦壓觀測儀器儀表,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a) 綜采工作面必須配備圓圖壓力記錄儀和液壓支架壓力下縮自記儀。其數量應根據液壓支架類型(4柱或2柱式)和在工作面布置的測點數確定。

b) 高檔普采工作面必須配備單體液壓支柱測力計,其數量應根據工作面布置的測點數確定,每個工作面可配備5個。

2.4.2  礦井的非綜采工作面應裝設頂板動態儀或頂板下沉速度報警儀。每個回采工作面可配備2臺。

2.4.3  礦井可配備一定數量的測槍、液壓枕和鉆孔油枕應力計,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a) 測槍可根據井型按中、小型礦井13臺,大型礦井35臺配備。 

b) 液壓枕宜根據井型,按中、小型礦井2030個,大型礦井3050個配備。

c) 鉆孔油枕應力計可按每個回采工作面5個配備。

2.4.4  礦井的錨噴支護巷道應采用超聲波圍巖裂隙探測儀。其數量可根據井型并結合礦井的錨噴支護巷道數量,按中、小型礦井13臺,大型礦井34臺配備。

2.4.5  礦井應根據井田地質構造的復雜程度配備防爆型坑透儀和防爆礦井地質雷達儀。其數量宜在大型礦井各配備l2臺,中、小型礦井可不配備。

2.4.6  開采有沖擊地壓煤層的礦井,應裝備地音監測系統和微震監測定位系統。其數量應根據礦井沖擊地壓的嚴重程度。按每個礦井各12套配備。

2.4.7  礦井的地測部門應配備地質測量設備儀器。其常規技術裝備的品種和數量,應能滿足地質測量工作的需要,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a) 礦井應根據礦井測量工作的內容和精度要求配備相應的緯儀和水準儀。大型礦井的測量儀器應與礦井的機械化程度相適應。

1) 經緯儀:按中、小型礦1J2級、38J6級光學經緯儀;大型礦井l臺組合式防爆速測儀、812J6級光學經緯儀配備,并在2.4Mt/a及其以上礦井加配l臺激光經緯儀。

2) 水準儀:按大、中型礦井lS1級,中、小型礦井23S2級,大型礦井35S3級水準儀配備。

b) 測距儀的配備.可按0.9Mt/a及其以上礦井配備1臺防爆光電測距儀,2.4Mt/a及其以上礦井宜加配1臺中短程紅外線測距儀。

2.4.8  礦務局宜裝備l臺陀螺經緯儀。

2.4.9  礦井應配備適量的平板儀、礦井掛羅盤等輔助測量儀器及地質羅盤,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a) 平板儀可按中、小型礦井23臺,大型礦井35臺配備。

b) 礦山掛羅盤可按中、小型礦井34個,大型礦井46個配備。

c) 地質羅盤應根據礦井的地質專業人員數,按中、小型礦井23個,大型礦井35個配備。

2.4.10  礦井的掘進工作面應配備激光指向儀。每個掘進工作面配備1臺。

2.5礦山救護類設備

2.5.1  礦井必須配備足夠數量的自救器.低瓦斯礦井采用過濾式、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采用化學氧自救器。其數量應按井下工人和生產管理人員出勤總人數配備,并有5%~10%的備用量。

2.5.2  化學氧自救器配備ZJ-2型、過濾式自救器配備ZJ-1型自救器氣密檢查儀。其數量宜以每200個自救器配l臺。

低瓦斯礦井采用的過濾式自救器,還應增配自救器專用稱重儀。根據井型大小,配備l4臺。

2.5.3  輔助礦山救護隊必須配備一定數量的氧氣呼吸器及氧氣充填泵和氧氣呼吸器校驗儀等附屬裝備.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a)氧氣呼吸器及附屬裝備可按中、小型礦井12個小隊、大型礦井1個中隊編制的技術裝備予以配備。

b)氧氣呼吸器:2h呼吸器按井型配510臺;4h呼吸器,按中、小型礦井1020臺,大型礦井2550臺配備。

c)氧氣充填泵和氧氣呼吸器校驗儀按中、小型礦井13臺、大型礦井35臺配備。

3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裝備

3.1一般規定

3.l.1  高瓦斯礦井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基本裝備應符合本標準第2章的規定。

3.2高瓦斯礦井裝備

3.2.l  高瓦斯礦井必須配備瓦斯壓力測定儀和瓦斯解吸儀及取樣裝備,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a) 瓦斯壓力測定儀可按中、小型礦井23臺,大型礦井34臺配備。

    b) 瓦斯解吸儀及取樣裝備可按中、小型礦井l3套,大型礦井34套配備。

3.2.2  高瓦斯礦井應配備適量的風動鉆機,可按每個采區1臺配備。

3.2.3  高瓦斯礦井的回采工作面采用U型通風且有壓風系統時,可按每個回采工作面配備12臺礦用塑料氣動局部通風機。

3.2.4  高瓦斯礦井應配備地勘用煤層瓦斯含量和成份測定儀。中、小型礦井可配備l臺,大型礦井可配備12臺。

3.3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裝備

3.3.1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以下簡稱突出礦井)必須按本標準第

3.2.1 條~第3.2.4條的規定配備瓦斯壓力測定儀、瓦斯解吸儀及取樣裝備、風動鉆機、礦用塑料氣動局部通風機、地勘用煤層瓦斯含量和成份測定儀。如礦井無U型通風工作面,不應配備礦用塑料氣動局部通風機。

3.3.2  突出礦井必須配備瓦斯突出綜合預測儀,共數量按中、小型礦井13臺,大型礦井35臺配備。

3.3.3  突出礦井應根據礦井的突出煤層和掘進工作面情況設置壓風自救系統,并應符合現行的《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的有關規定。

4火災檢測及防滅火

4.0.1  火災檢測及防滅火設備的配備應符合現行的《煤礦安全規程》、《煤炭工業礦井設計規范》及《礦井防滅火規范》的有關規定。

4.0.2開采有自燃傾向煤層的礦井應配備煤礦專用氣相色譜儀及煤自燃性測定儀與阻化劑噴射泵,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a) 氣相色譜儀和煤自燃性測定儀可按1.8Mt/a及其以下礦井各配l()1.8Mt/a以上礦井財各配2(),其中0.6 Mt/a及其以下礦井可不配備煤自燃性測定儀。

    b) 礦務局應配備12套氣相色譜儀。

    c) 阻化劑噴射泵按一、二級自燃礦井每個采煤工作面必須配置1臺,三、四級自燃礦井每個采區必須配置1臺。

4.0.3  一、二級煤層自燃礦井和采用氮氣防滅火、綜采放頂煤開采有自燃傾向的厚及特厚煤層的礦井必須配置礦井火災預報束管監測系統。

4.0.4  采用膠帶輸送機的礦井,應配置膠帶機硐室自動滅火系統。礦井主要機電硐室也應配置該系統。其數量:主膠帶機機頭、機尾應各配備1套,其余的只在機頭配l套;主要機電硐室也應配置1套。

4.0.5  采用綜采放頂煤開采有自燃傾向的厚及特厚煤層的礦井,必須配備惰性氣體防滅火裝置。可選擇深冷空分法制液氮裝備,井下移動式膜分離制氮裝備或燃油除氧惰氣發生裝置其中的一種配備l套。

5煤層注水

5.0.1  煤層注水設備的配備,應符合現行的《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5.0.2  所有礦井的回采工作面必須配備足夠數量的煤層注水鉆機,其數量應按每個工作面1臺配備。采用動壓注水方式的工作面還應根據日注水量和注水壓力配備12臺煤層注水泵。

5.0.3  每個注水工作面應根據所確定的動壓或靜壓注水系統配足相應數量的注水配套器材。

5.0.4  煤層注水孔采用機械封孔時。每個鉆孔應配備1個封孔器;采用人工封孔時,每個注水工作面應配備1臺水泥砂漿封孔泵。

5.0.5 注水工作面應配備便攜式快速水份測定儀,按每個工作面1臺配備。

5.0.6 煤層注水配套裝備詳見本標準附錄AA.4的內容。表中所列的配套設備器材,可根據設計的實際情況酌量調整。

6礦井抽放瓦斯

6.0.1 礦井抽放瓦斯裝備必須符合現行的《煤礦安全規程》、《煤炭工業礦井設計規范》及《礦井瓦斯抽放管理規范》、《礦井抽放瓦斯工程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

6.0.2 抽放瓦斯配套裝備可采用本標準附錄AA.5的配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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